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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报告厅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0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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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文件

       

建工政〔200645 签发:张殿发


学院报告厅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报告厅已于200610月底正式交付使用,为规范报告厅的日常使用,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建工楼报告厅主要用于学院举办各类大中型会议、学术报告会、小型文艺演出。

二、召开会议或举办学术报告时,参加会议或活动人数应在50人以上,方可借用学术报告厅。

三、按照先预约、先使用的原则统一安排,以学院名义召开的会议及举办的学术活动优先安排使用。使用部门须提前2天填写《报告厅使用申请表》(从学院网上下载)到半楼办公室登记备案(联系电话:87609511),以便统筹安排,然后送学院门卫。

四、门卫接到使用通知后,按使用时间,提前开门,作好相应准备工作。

五、报告厅内的控制设备由专门管理员操作,管理员不得擅离岗位或交给他人操作。

、使用部门必须保证所属人员严格遵守厅内各项规定,服从管理。切实保证消防安全,进出场时避免拥挤。

七、凡进入学术报告厅的各类人员,必须爱护厅内的公共设施,如有损坏,按学校有关赔偿规定进行处理。

八、自觉维护厅内清洁卫生,禁止吸烟,不得乱涂乱画、乱扔果皮纸屑,不得将零食、杂物带入厅内,不得大声喧哗。

九、会议及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部门)和报告厅管理员要对学术报告厅的器材、设施进行检查,因使用单位(部门)的原因造成器材、设施的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十、对于外单位(部门)实行有偿租用,收费标准(以3个小时计):使用空调380/场次,不使用空调300/场次,租用期间提供茶水,其他会务布置自行解决。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

○○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报告厅  管理  办法


宁波大学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 200612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