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宁波大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参加师范认证的地理科学(师范)专业。
第三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及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二章 评价理念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围绕培养目标和全体学生毕业要求的达成进行资源配置和教学安排,并将学生和用人单位满意度作为专业评价的重要依据;坚持产出导向,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实施以学生接受教育后取得的学习成果为导向,并对照毕业生核心能力和要求,评价专业教育的有效性;推进持续改进,强调专业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和持续改进机制,能够持续跟踪改进效果,并用于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第三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和专业负责人责任制。学院统筹全院资源对专业认证予以必要的政策、经费、制度和人力支持,系具体负责对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全过程评价。
第六条 学院依据《国标》和师范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办法,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做好存档,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通过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四章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机制
第七条 评价依据
1.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和师范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其中,合理性评价以宁波大学人才培养定位及专业培养特色为内部依据、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需求为外部依据,达成情况评价以毕业生跟踪反馈、社会评价为依据。
2.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师范认证标准、应届毕业生使用的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
3.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专业培养方案及课程大纲为依据,是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基础,其可靠性和合理性决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是否合理和可信。
第八条 评价主体
1.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达成情况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学生、教师、学院教学督导、学院管理人员、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行业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2.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辅导员、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3.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专任教师、学院教学督导、学院管理者、企业或行业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九条 评价责任人
1.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由学院教学领导担任,系主任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具体实施。
2.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由专业负责人担任,专业成立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的主要组成为:专业负责人、系主任、课程组组长、学院教学督导、骨干教师代表、辅导员和教务秘书。
3.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是课程负责人,组织该门课程任课教师具体实施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条 评价方法
为全面、有效地进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
1.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应包括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两部分内容。具体评价方法参见《地理科学(师范)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机制和实施办法》。
2.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
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应包括毕业生跟踪反馈和社会评价两部分内容。具体评价方法参见《地理科学(师范)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机制和实施办法》。
3.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对象为全部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生,评价学生的能力是否达成,可选用毕业要求高支撑课程定量或定性说明达成情况。毕业要求的评价采用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两种机制,以相互补充。具体评价方法参见《地理科学(师范)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机制和实施办法》。
4.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各专业课程目标达成度的评价方法主要采用基于课程考核结果的定量评价法,同时鼓励课程负责人积极探索其他合理的定性评价法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价方法参见《地理科学(师范)专业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机制和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评价周期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每学期进行。评价结果形成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是毕业要求持续改进的依据,毕业要求的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课程体系调整的重要依据,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目的是发现教学短板,改进课程质量,结果要及时反馈给相应教师,帮助教师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水平,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第XX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