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实习经费的使用与报销管理,提高实习经费的使用效率,保障实习教学的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宁波大学本科生实习经费开支管理办法》(宁大政〔2018〕78 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实习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生各类集体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实习”)中的相关开支(师范生教育实践根据浙教办师〔2018〕36号文件标准执行)。开支范围包括:实习带队及指导教师的差旅费;实习学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差旅费和保险费;实习单位收取的实习管理费、观摩费;实习所需资料费、耗材费;所聘请的实习指导老师的授课及指导费等。
第三条 实习经费由学院在教学日常运行经费中预算安排,按照上述开支范围规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 学生实习的带队及指导教师的差旅费按照《宁波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普通实习学生与带队(指导)老师比以不高于15:1配置,野外实习学生与指导老师比以不高于10:1配置,教育实习学生与指导老师比不高于8:1配置。
第五条 实习学生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补助费、伙食费等支出,在以下标准内限额报销或补助。
(一)住宿费报销标准
学生到宁波市外(辖区外)实习期间发生的住宿费,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凭据按实报销,超出标准部分由学生自理。宁波市内(辖区内)实习一般不报销住宿费。
(二)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
学生离开宁波市内(辖区内)实习,可按以下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1.学生可乘坐汽车、火车(硬座、动车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及以下)去往实习地,凭据按实报销相应的往返交通费。
2.特殊情况需要租车外出实习的,经所在学院批准,可联系学校车辆或社会上具有经营资质的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并办理租车手续,实习结束后凭租车发票报销。
3.市外交通费按照就近(直达)原则报销。实习结束学生就地放假,或放假终了学生从家庭所在地直接去实习地点的,可在从学校直达实习地点所需的车、船票价内,凭票按实报销。按规定享受火车票半价优待的应按半价票报销。
4.实习期间,市外交通费原则上每人平均每天不超过50元,即每人实习交通费不超过50元/天×实习天数。
(三)市内交通补助费标准
在宁波市内(辖区内)实习,每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往返的,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补助费,最高限额每月100元。市内交通只按标准发放补助,不报销车船票等。
(四)伙食补助费标准
1.在宁波市内(辖区内)实习,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
2.在宁波市外(辖区外)实习,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2元。
3.学院已安排学生搭伙并已报销搭伙费,以及在校内实习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 教育实践经费使用标准
依据浙教办师〔2018〕36号文件,本条中的教育实践包括教育见习、教育实习和教育研习,教育实践生均总经费不低于2000元/年。其中,教育见习生均经费不低于200元/年,主要用于支付教育见习车费和中学指导教师授课费用;教育实习生均经费不低于1800元/年,实习经费生均具体支出标准如下:
1. 学生市内交通补助300元/人。
2. 学生市内伙食补助500元/人。
3. 中学地理实习指导教师指导费用700元/人。
4. 中学班主任实习指导教师指导费用300元/人。
5. 高校地理实习指导教师赴中学指导实际费用凭市内交通费发票据实报销。
第七条 各系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实习出发前,必须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提前向学院报备,实习结束后凭保险发票报销保险费。学生在实习中发生意外伤害,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工作。
第八条 学生实习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补助费、伙食补助费,在实习结束后填写学生实习经费报销单,以实习队为单位,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凭据报销和补助,补助费用发放到每位学生银行卡中,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可由经办人代领。
第九条 学院原则上不安排学生去需要支付各类费用的单位实习。确有必要去收费单位实习的,必须提前纳入专业建设经费预算,按照协议(合同)的约定标准支付给实习单位实习管理费、观摩费等费用,并上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所聘请的校外指导教师的授课费或指导费,在实习结束时由学院造册按实发放给指导教师;其它如资料费、耗材费、搭伙费等费用,填写各项费用报销单凭据按实报销。
第十条 本细则经第XXX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