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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内科学技术类学术交流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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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学技术类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工作,强化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进一步促进学术交流,提高学校学术知名度,经我处研究决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二、学术交流活动应当有利于增进校内外学科与学科之间、学者与学者之间、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有利于营造学术研究氛围,激发创造性思维,培育团队意识,确保学术自由,促进学术繁荣。

三、所指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

(一)由我校主办或承办、协办的学术会议;

(二)学校组织的或本校各单位、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讲座;

(三)各种形式的学术沙龙。

四、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主办或承办、协办国内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或委托函。

五、各单位要将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列为重要工作日程,由分管领导负责,专人组织实施。活动组织实施单位须在会前20个工作日填写《宁波大学科学技术类学术活动审批表》(附件1)或《宁波大学重要学术会议基金申请表》(附件2)并附上级部门批文、委托函等材料报科技处审批备案。

六、会议得到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会议的名称、主题、议题、内容和改变会议性质、规模、规格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宁波大学名义主办或承办、协办学术交流活动。对于未经报备审批的学术交流活动,如出现任何问题,后果由组织实施单位自行承担。

七、在学术交流活动筹备以及举办过程中,组织实施单位和活动负责人必须严格把关,不得涉及国家安全机密、政治敏感问题以及意识形态渗透等问题。

八、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实施单位须及时向科技处提供会议资料(包括文件汇编、图片及声像等相关资料)和会议简报,简报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要参加人员、会议目的、主题及会议效果等。

科技处联系人:刘丹          办公地点:安中大楼505        联系电话:87600258    邮箱:liudan1@navbc88.com

学院联系人:姚宇峰     电话:87600337

 

                              

 

附件:1宁波大学科学技术类学术活动审批

2《宁波大学重要学术会议基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