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等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0-20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78号)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及宁波市工资会议精神,从2014年10月份起,调整工资标准和实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现将我校工资调整等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从2015年10月份起,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按调整后的新标准进行发放,并按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预扣新增的4%养老金和4%职业年金。
2、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的工资补扣发安排如下:
(1)、2015年10月份工资中补发2015年8月份调整后的基本工资差额,补扣2015年8月份新增的4%养老金和4%职业年金,扣回2015年7月份预发的1000元。2015年11月份工资中补发2015年9月份调整后的基本工资差额,并补扣2015年9月份新增的4%养老金和4%职业年金。
(2)、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的增资额及养老金、职业年金的补扣差额,待宁波市有关后续政策明确后再按规定进行补发。同时,冲减8、9月各预发的1000元。
3、因同岗同酬的派遣人员是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故其10月份发放的9月份工资也参照在编人员执行新的标准,预扣新增的4%的职业年金。并补发8月份增资额,同时,补扣9月份应该扣去的8月份新增的4%职业年金。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的工资补扣发安排同在编人员。
人事处、计划财务处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