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16年度宁波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4-06
各相关学院:
根据《宁波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宁大政〔2014〕129号)(以下简称《评选办法》),现将我校评选2016年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推荐名额
1、评选对象:2015.9.1-2016.8.30期间我校毕业且授予学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撰写的学位论文。
2、评选条件详见《评选办法》(附件1)。
3、各学院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参评数,分别控制在当年度相应毕业生数的30%和15%以内,在各一级学科内限额推荐(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之间不予调配,一级学科之间不予调配),详见《2016年宁波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2)。
二、评选程序
1、各学院组织相关导师申报、初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初评和排序,得票数超过到会委员数三分之二者方能获得推荐。所在学院对下属各学位点的优秀学位论文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后,及时交送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博士论文数如果未超过当年毕业生数的20%,硕士未超过10%,则不再另外组织专家评审;如果超过上述比例,则聘请校内外资深教授按学科分类组建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退回所在学院,当年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3、研究生院根据审核或专家组评审结果,对申报材料按一级学科分类排序,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表决。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4、对最终入选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和导师,按《宁波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办法》(宁大政〔2014〕128号)予以奖励。
三、报送材料
请各学院本着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按照《评选办法》严格把关做好审核、推荐工作,于2017年4月20日之前将下列材料交至研究生院(逾期不再受理):
1、《宁波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附件3)A4纸质打印稿1份;
2、《2016年度宁波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推荐汇总表》(附件4)A4纸质打印稿1份、电子表格。
四、特别说明
1、《推荐汇总表》中,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一级学科内应按优先次序排序。
2、对于填报的《推荐表》中的各项成果,均应在研究生入学之后取得,且须以宁波大学为第1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第一排名身份公开发表或获得与学位论文内容紧密关联的主要研究成果。(仅填写符合《评选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研究成果)
3、发表成果的认定:
(1)一般情形。国内发表以《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2014版)》(附件5)、2016版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人文社会科学类)(附件6)作为主要依据;在此范围之外发表的论文须有SCI、EI、SSCI、A﹠HCI收录证明方可被认定为A类,须有CPCI-S(原ISTP)、CPCI-SSH(原ISSHP)收录证明方可被认定为B类。
(2)其他情形。根据《宁波大学关于科研成果奖励和出国学术交流基金的补充规定》(附件7),凡被SCI、EI、SSCI、A﹠HCI、CPCI-S(原ISTP)、CPCI-SSH(原ISSHP)等收录的学术会议论文,只能被认定为C类。
4、专业学位优秀硕士论文评选对科研成果不作具体要求,但应递交体现其应用基础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已有成效和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推荐。
5、《推荐表》后须附“获得成果栏”中标注的有关成果的佐证材料(成果佐证只需复印件,由学院审核成果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并在成果的复印件上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1)学术论文:期刊封面、目录、原文;
(2)学术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博彩导航、封底;
(3)被SCI、EI等收录的学术论文:论文全文、收录证明;
(4)科研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
(5)其他证明材料。
研究生院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