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16-01-11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78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标准,即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宁波市人社局根据文件精神,在增加基本工资的同时,将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同步调低标准。我校于2016年1月起执行宁波市人社局的绩效工资调整标准,同时暂时将同等级减少的生活补贴和岗位津贴金额调整到绩效津贴中发放,各学院可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人事处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