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员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 2015-03-06
各单位、部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年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12万元以上的人员应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因我处仅仅掌握学校所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他各项所得我处无法掌握,因此,我处无法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教职工提供统一申报个人所得税工作。但为方便教职工申报个人所得税,我处将为教职工提供网上查询个人年度工资、空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教职工本人自行填报后,自愿将表格交给我处,我处将提供代办申报等服务。
我校主管税务机关为江北区地税局,如需申报的教职工可于3月13日之前(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30-17:30)自行到江北区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江北区地税局地址为:大庆南路185号(江北财政局旁),地税咨询电话:87382012。
对需要由我处代为申报的教职工,请将相关申报资料准备齐全后,交本单位财务秘书,由本单位财务秘书统一于3月11日下班之前交于安中大楼200室,由我处代为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1.我校税务代码:J105115;所属行业:教育。
2. 应提交的申报资料: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2份。
3 .关于申报表中“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填写说明:可登陆my.navbc88.com——我的信息——财务信息——“我的工资(绩效)”栏目中的2014年“年度工资查询”本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1)年所得额=2014年个人收入总额-扣公积金-扣养老金-扣失业金-扣医保金-补扣老公积-补扣养老-补扣失业-补扣医保。(年所得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要求申报)
(2)应纳税所得额=年所得额-42000。
(3)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工资项目中所有扣税总和 。
纳税申报是国家赋予纳税人的应尽义务,由于往年我校申报的人员较少,已引起了税务部门的关注,因此今年希望有关教职工高度重视自觉申报。对学校所发的年收入已达到12万元以上的教职工名单我处将会发给各单位财务秘书,请各单位财务秘书务必及时通知到有关教职工本人。
联系人:王欢欢 联系电话:9027
计划财务处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