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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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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根据《宁波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政〔201314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请各学院于5月底组织开展2017年兼职硕士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硕导”)聘任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基本原则

(一)遵循“实用、精干、互补、高效”的原则,促进研究生教育优质资源整合与共享。

(二)兼职硕导一般只担任第二指导教师。

二、聘任条件

申请人的研究方向应与所申请二级学科硕士点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以下简称学位点)的研究方向一致,并向以上学位点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一)专业类型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思想素质好,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或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能开出至少1门研究生课程。

3.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且正在承担省部级以上课题(或重大横向课题)的研究。

4.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周岁,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二)其他类型

1.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一定的政府公职,或来自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工商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

2.热心我校的研究生教育事业,在政治影响力、办学资金、校企合作、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我校以具体支持。

3.具有相应专业领域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很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并能够给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研究经费。

4.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周岁,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专业类型

1.承担师资紧缺课程或新开设课程的教学任务。

2.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

3.参与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和校外专业实践、实习工作。

4.为学位点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其他类型

1.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

2.广泛宣传学校,提高学校的声誉和知名度。

3.参与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承担校外专业实践、实习指导工作。

4.为学校的对外交流、校企协作、师生实验与实习等争取或提供各方面支持。

四、聘任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申请者向学位点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宁波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表》,对照《办法》中的聘任条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提交拟在宁波大学担任兼职硕导的工作计划。其中,再次申请者需在《申请表》中注明作为兼职导师曾经指导过的研究生名单。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兼职硕导聘任条件和本学位点建设需要,对申请人的申报条件审核与评议,并将同意推荐的申请人相关材料以及《宁波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资格评议推荐汇总表》于67日前报送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复核,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分管校长审定批准后发文公布。

(四)各学院应在学校发文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与获得兼职硕导资格人员签订具体的工作合同,发放聘书。其中工作合同应明确兼职硕导的具体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等。

(五)兼职硕导工作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受聘人保留,一份由所在学院存档,一份由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提供合同和聘书模版。

(六)获得兼职硕导资格人员若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我校签订工作合同的,则自动失去聘任资格。在后续3年内,学校不再受理其申报兼职硕导的申请。

联系人:王冬

址:安中大楼606

联系电话:87600027

Email: [email protected]

 

附件1:宁波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宁波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表(2016版,请以此表为准)

附件3:宁波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评议推荐汇总表

 

 

 

                                       研究生院

2017年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