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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宁波大学服务地方突出贡献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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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大学服务地方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宁大政〔201431号)文件精神,2018年宁波大学服务地方突出贡献奖申报工作即日起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及申报对象

1、宁波大学服务地方突出贡献奖设个人奖、团体奖和组织管理奖。个人奖授予直接参与服务地方工作且取得突出业绩的教职工,团体奖授予直接参与服务地方工作且取得突出业绩的团队,组织管理奖授予组织推动本单位服务地方工作取得突出业绩的教职工。

2、个人奖、组织管理奖的申报对象为我校在职教职工;团体奖的申报对象为稳定性、实质性合作的团队,一般应依托学校设立的教学科研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学校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团队、地方服务团队、地方服务与合作平台、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创新团队、长期稳定合作的科研课题组等。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团队)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富有开拓创新、敬业奉献、团结合作的精神。

2、申报人(团队)长期从事科研攻关、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决策咨询以及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在近五年(201311日——20171231日)取得突出业绩,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具体要求详见奖励评审办法第二章相关内容(附件1

3、申报团体奖的成员人数至少在3名以上。

4、下列申报不予受理:

1)已获本奖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突出贡献奖的申报材料;

2)个人和团队在本次申报中重复出现的材料;

3)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书

根据申报奖项类型分别填写各类宁波大学服务地方突出贡献奖申报书(附件2),纸质材料一式11份(其中1份为原件),申报书中的“所在单位意见”一栏由所在单位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人(团队)的申报资格审核后签署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电子文档1份。

2、装订成册的附件材料1份,包括完整的成果材料(如研究报告等)、应用采纳证明、合同书、奖励证书、第三方评价意见、经济或社会、生态效益证明等,原件需加盖应用单位等相关公章,其中经济效益证明原件需加盖应用单位财务专用章。对于在学校立项可查询的科研项目、成果转让等可不提供项目合同书。

3、所在单位提供汇总表及电子文档1份(附件3)。

四、受理时间

1、由专家、群众推荐的,请推荐者填写《宁波大学服务地方突出贡献奖专家(群众)推荐表》1份(附件4),经签名后于530日前交至地方服务合作处,以便通知被推荐者准备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最后截止时间为67日。

请各单位严格按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18年度宁波大学服务地方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的初审把关工作,确保材料真实可靠。

 

联系人:李德祥  电话:87600162  Email[email protected]

办公地点:安中大楼507

附件:    1宁波大学服务地方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

          2宁波大学服务地方突出贡献奖各类申报书

          3宁波大学服务地方突出贡献奖申报汇总表

          4宁波大学服务地方突出贡献奖专家(群众)推荐表

                                            

 

地方服务与合作处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