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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销2018年下半年幼托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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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工会:

2018年下半年的幼托费补贴报销即将开始,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子女在托的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除外

二、发票要求:

(一)幼托费发票抬头为幼儿姓名,发票内容为保育费/托儿费/托管费/幼托费等,发票中如未备注托管月份,请于发票备注栏注明月份(2018年9月-2019年1月)并签名;

(二)《宁波大学教职工幼托费补贴申请表》填写完后,随发票一起交分工会;首次报销或配偶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我校单职工,需提供配偶工作单位未享受幼托费补贴的相关证明;

(三)原始发票如遗失,根据宁大政〔2017〕177号《宁波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可持复印件报销。具体流程如下:

1、发票复印件上需开票单位加以说明并盖章;

2、配偶单位开具发票原件未在配偶单位报销的证明;

3、在发票复印件空白处或背面,由本人书写申请并签字;

4、由证明人(知情的同事、分工会人员等)证明并签字;

5、持配偶单位证明,由经费审批人(学校工会主席)在发票复印件上审批签字;

6、持配偶单位证明,由学校财务负责人(计财处处长)在发票复印件上签字;

7、将以上材料和幼托费补贴申请表一起交分工会。

三、补贴标准:

根据宁大政[2016]30号文件(见附件一)要求,填写《宁波大学教职工幼托费补贴申请表》,补贴标准以各幼儿园实际收取的保教费标准(最高不超过甬价费〔2013〕71号规定的公办六星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即小小班650元/人·月,小班、中班、大班500元/人·月。如该文件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

1、独生子女或第一胎为多胞胎子女的,按标准的60%比例报销;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子女,按标准的40%报销;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概不享受报销政策。

四、请各分工会汇总好托儿费发票、《宁波大学教职工幼托费补贴申请表》(需主席签字并盖章)、宁波大学幼托费发放汇总表,纸质版材料于3月29日前交至校工会办公室,同时将幼托费发放汇总表电子版发至工会邮箱 gh@navbc88.com ,由工会统一报计财处报销,报销款将直接打到教职工工商银行账户。

联系人:马均治   联系电话:87600244、640939

校工会

2019年3月14日

附件一:宁大政[2016]30号文件《关于教职工子女幼托费补贴规定的通知》

附件二:宁波大学教职工幼托费补贴申请表
附件三:宁波大学幼托费发放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