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届本科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14
各位本科毕业生: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和我校相关要求,结合博彩导航
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7届本科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奖项及名额
本次优秀毕业生评选分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和省级优秀毕业生两类。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学校毕业生总数的15%评选;省级优秀本科毕业生按不超过本科毕业生总数的4.5%比例评选,省级优秀专科毕业生按不超过专科毕业生总数的3%比例评选。具体名额见《建工学院2017届省优、校优毕业生人数分配表》(附件)
现阶段,因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及具体要求尚未下达,如有变化,以省教育厅最新评选文件为准。
二、评选标准
(一)本次参评校级优秀本、专科毕业生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和创新创业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本专科生非学业因素总评价指标有4个及以上“优秀”或“有”且无“不合格”等级。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本、专科生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以上等级(免测学生除外)。
4.学习成绩总积分在同专业年级前30%,师范类毕业生教育实习成绩为良好以上。
5.大学期间获以下奖项2次(项)以上: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干部”、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宁波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认定的捐赠类一等奖学金;2016年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获奖条件必须达到校二等奖学金及以上方可认定。
6.专科、专升本毕业生在按上述条件评定过程中,名额不足时,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本次省级优秀本、专科毕业生的评选在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定的基础上产生,获评学生除符合校级优秀本、专科毕业生评选条件同时,学习成绩总积分须在同专业年级前25%。
三、评选程序及评选时间推进安排
(一)宣传申报阶段(11月14日—11月16日)
符合条件的同学填写申请表(正反面打印,两份)并附相关作证材料,交各班级负责人。
(二)班级评审阶段(11月16日—11月21日)
各班级在班主任的指导下通过班会形式民主、公开、公平的方式(如班级投票等),综合考虑积点分排名、获奖情况、科研成果、学生工作等综合因素(其中科院2%转入本部的同学三年积点分总和排名若符合要求可以参评,但不能作为直接依据),按名额确定推荐名单,推荐人数为分配人数+1,并按照推荐顺序填写班会召开记录(纸质版)、《建工学院2017届省优、校优毕业生初评班级汇总表》(附件),公示无异议后于11月21日下午16:00前将纸质汇总表(班主任签字)、推荐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上交建工学院学工办,班级汇总表电子稿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三)学院评审公示阶段(11月21日—11月23日)
学院就班级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四、注意事项
1.各班级推选学生如审核不合格,取消评选资格,不予增补。名单经校领导最终审核后,报浙江省教育厅学生管理处审批,最终评选名单以省教育厅发文为准。
2.学院上报材料时,需将学生申报表(附件1)、班级汇总表(附件2)同时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纸质版交至学工办201。注意:省优、校优学生材料请按汇总表中的顺序分别、依次放好,每个学生的申报表电子版也请按汇总表中的顺序编号、然后打包发送。
3.每个学生的纸质版申请表后面请将学生的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附上1份;2016年度获得奖学金、荣誉奖未领取到证书的请附上加盖“宁波大学学生发展与服务处事务中心专用章”的纸质证明文件。
4.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毕业前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证书。
5.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学院评选活动的过程控制和指导监督,并在评选期间设立咨询、投诉信箱和电话,受理学生的咨询与投诉。
建工学院学工办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