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有关项目负责人:
根据宁大政[2011]121号《宁波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现将2015年4月30日前到期未核销预借票据的借据人予以公布,要求各有关单位、部门及项目负责人于2015年5月12日前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单位及个人,将暂时不能预借新票据。如无法及时核销票据,借票人须提出书面延期核销票据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计财处审批同意后给予延期。
个人预借票据核销地点:安中大楼200室
联系人:孙琼 联系电话:889017
计划财务处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