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项目结余资金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4-05
各单位、部门:
根据《宁波大学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政[2012]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结合目前中央、省、市财政对结余资金清理的实际工作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对2012年及以前的项目结余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部委项目、省市财政经费安排的项目中,对在建、在研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项目的最终研究期限及相关佐证材料。对已进入采购环节等刚性支出形成的结转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交归口部门汇总后于4月8日前统一交计划财务处,由学校认定和审核。
二、由学校安排的在研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启动经费、各类项目配套和资助经费报销到2015年4月17日,仍有资金结余的由学校统一收回,归口管理部门要同时做好相关项目的中止和撤销工作。
三、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安排的经归口管理部门认定仍在研的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人才工程项目经费由学校返回给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项目研究,同时要求归口管理部门加强项目的跟踪和监督,到达研究期限后及时完成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和结余经费清理工作;对项目已完成未办理结题的经归口管理部门认定可按结题进行结余经费清理。
四、各类在建条件建设类项目和团队项目结余资金由学校统一收回后返回所在学院由院长负责统筹用于各类专项建设,使用时间截止2015年9月底。
五、项目已完成、已中止或已撤销形成的资金结余由学校收回。
六、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对2012年及之前项目经费(除第二点外)均予以冻结,对符合上述解冻条件的根据审核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结果予以解冻报销。要求项目负责人严格按合同和预算抓紧并合法使用,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知,望相互转告!
联系人:刘琼 联系电话:889051
计划财务处
201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