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学习《宁波大学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2-02
各单位、部门:
根据省、市财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减少现金支出,切实做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执行和落实工作。学校对原《宁波大学公务卡管理及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细则》(宁大政〔2012〕153号)文件进行了修订。本次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的《宁波大学公务卡管理及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细则》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经费和学校预算经费”调整到“除横向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非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经费外的所有经费”。
二、进一步明确了如下业务须通过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公务卡或现金结算:
(一)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
(二)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
(三)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确认书认定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的支出。
(四)用于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五)因公出国(境)的用汇支出。
(六)其它必须用转账方式结算的支出。
三、进一步明确了以下特殊情形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用于发表学术论文或学术著作的国外版面费、国外出版费的支出以及国内出版社强制要求的只能以邮局汇出的支出。
(1)用于发表学术论文或学术著作的国外版面费、国外出版费的支出以及国内出版社强制要求的只能以邮局汇出的支出。
(2)1000元以下公交充值费用和单笔600元以下的车辆加油费的支出。
(3)非银行托收的通讯费的支出。
(4)经商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实无法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
《新细则》内容详见计财处网站“规章制度”栏目《关于印发宁大政〔2014〕119号的通知》,请各单位、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请相关转告。
计划财务处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