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补助申请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2-18
各单位、部门及有关教师:
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关于报送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补助申请的通知》(甬人社办发〔2014〕72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第一批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补助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03年1月1日以后毕业来校工作的、并办理落户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包括引进的博士人才)。已经在甬企事业单位工作,脱产或委培完成博士学历教育的;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或已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资助,市、区财政引进人才易地安家补助,领军拔尖人才购房安家补助,博士后出站留甬安家补助,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不再享受购房贷款贴息补助优惠政策。
二、贷款贴息补助标准
(一)购房贷款贴息标准:博士毕业生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在甬购买普通住宅的,按照住房贷款合同中的贷款利息总额除以60个月享受每月购房贷款贴息补助,不足3000元/月,按实享受;超过3000元/月,按每月3000元标准享受购房贷款贴息,贴息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根据《关于报送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补助申请的通知》,我校属于市财政按50%给予补助对象。
(二)博士购买房屋产权多人持有的,享受博士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申报者,按以下原则享受:
1、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且双方都是博士,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补助;
2、直系亲属与博士共同持有房屋产权的,博士购房贷款贴息申请者占房屋产权1/2(含)以上的,按规定全额享受;不足1/2的,按享有产权比例享受,单套房子最多享受18万贷款贴息;
3、非直系亲属关系多名博士购房的,单个享受博士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申报者需持有1/3(含)以上产权,贷款贴息按持有产权比例享受,单套房子最多享受18万贷款贴息。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购房贷款贴息补助:
1、在享受期间调离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
2、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费(养老金)的;
3、被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开除的;
4、其他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研究决定的情况。
三、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宁波市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核表》(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及户口簿原件(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护照。);2)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未婚、离异或丧偶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情况证明);3)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4)缴纳社会保险证明;5)在甬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2003年1月1日以后毕业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复印件;宁波大市外引进的博士需提供人事关系转移介绍复印件(机关提供公务员转任介绍信,企事业单位提供人员调动流动介绍信),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盖;6)在甬户籍证明(集体户口出具《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7)购房普通住房的购房合同(期房)或房产证件(二手房)、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在2014年12月25日前将材料报至学院;
2、各单位汇总后,在2014年12月29日将材料及汇总表报人事处,逾期申报的,将纳入下一批报送。
联系人:周芬
联系电话:87600288
附件:
1、《宁波市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核表》
2、宁波市博士毕业生享受购房贷款贴息汇总表
3、《关于报送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补助申请的通知》(甬人社办发〔2014〕72号)
人事处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