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
根据《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管理办法》(宁大政〔2015〕12号)(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学校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校2017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招生资格评定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在我校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交叉学科范围内,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本次评定的是我校2018级、2019级博士研究生的招生资格,根据《办法》精神,已在2016年获得2017级、2018级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者,无需参加此次评定。
二、基本条件
具体基本条件按《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五条执行。其中,需特别说明的是:
1、第六条中“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是指
2、第八条、第十一条中的“近2年”是指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3、第九条中、第十三条中的“近3年”是指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三、受理形式
根据《宁波大学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宁大政〔2012〕111 号)(附件2,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由教师个人向一级学科所在博士点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递交一级学科博士点(工程力学为二级博士点,下同)所在学院受理。
四、工作安排
(一)3月5日前,各相关学院需完成以下工作:
1、组织首次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评定的人员填写《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申请表》中所有科研、成果信息的佐证材料(注:在科技处网站上//kjc.navbc88.com/XMCX.aspx?CXTYPE=ZXXM可查询的项目、成果等可不提供佐证,下同);重新申请的人员无需填写《申请表》,但需要将相关信息填入《宁波大学“博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附件4),并提供书面佐证材料。
2、将下列材料提交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1)《宁波大学“博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含电子和纸质各1份,纸质《汇总表》需与重新申请人员的佐证材料一起装订报送);
(2)首次申请人员的《申请表》、佐证材料(按顺序合订成每人1册报送)。
(二)3月6日前,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完成:
1、对上述材料进行汇总与审核。
2、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评议,形成《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
3、将符合条件者的相关材料交研究生院,具体如下:
(1)《宁波大学“博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含电子和纸质各1份,纸质《汇总表》需与重新申请人员的佐证材料一起装订报送)。
(2)首次申请人员的《申请表》、佐证材料(按顺序单独合订成册后报送)。
(3)《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电子、纸质各1份)。
(三)研究生院对学院递交的评定材料进行复审,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表决,表决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发文公布。
五、其他事项
1、《申请表》仅供首次申请人员填写,其他人员无需再填;表中“近两年”、“近三年”的时间范围,参照本通知第二条“基本条件”执行。
2、科研项目级别按《宁波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宁大政〔2008〕94号)(附件6)认定;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和
3、各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需要,严格按《办法》的基本条件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对拟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议。
4、为确保学校整体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相关学院按时完成。若确因特殊情况需适当延期,应提前征得研究生院同意。
联系人:李世晨,888847,lsc@navbc88.com,安中楼606室。
附件1: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管理办法
附件2:宁波大学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3: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附件4:宁波大学“博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
附件5: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
附件6:宁波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附件7: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2014版)
附件8: 2016版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人文社会科学类)
研究生院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