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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销逾期预借票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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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部门,有关项目负责人:

根据宁大政[2011]121号《宁波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现将2016830日前到期未核销预借票据的借据人予以公布,要求各有关单位、部门及项目负责人于2016930日前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单位及个人,将暂时不能预借新票据。如无法及时核销票据,借票人须提出书面延期核销票据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计财处审批同意后给予延期。

个人预借票据核销地点:安中大楼200

联系人:冯能跃 联系电话:889017

附件:截止8.30未核销票据

计划财务处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