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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进步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0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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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文件

建工政〔200724号 签发:张殿发


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学习进步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宁波大学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为更好地激励后进学生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学院特设立学习进步奖学金,奖励学习进步显著的学生。为做好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学习进步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获奖名额根据每学期进步学生数进行确定,奖励金额每人500元。

第二条: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学习进步奖学金获奖学生具体条件:

1、 正式在宁波大学注册的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本科学生;

2、 一学期进步名次在班级人数的25%名以上(按班级积点分排名),进步名次相同条件下,原来学习成绩名次低者优先。

3、 本学年无违纪处分;

4、 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无不合格等级;

5、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以上等级(免测学生除外)。

第三条 评奖程序:

各班根据学生本人申请,对照评奖条件推荐获奖候选人学工办对获奖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评奖情况和获奖学生名单向全院学生公示。获奖学生名单经全院公示后,以学院公文形式公布。

第四条 本评定办法由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

         OO七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学习奖学金  评定  办法


抄报: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宁波大学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 200753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