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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教职工三项互助保障与意外伤害保险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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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工会:

接宁波市总工会通知,为发扬关爱互助精神,构建和谐社会,宁波市总工会将在在职职工中建立住院医疗互助、特种重病医疗互助、女职工安康互助等保障体系,旨在为现职职工在遭遇住院、特种重病时能享受互助保障,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保障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起到积极的补偿支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详见附件一)

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是市总工会组织的集体性保险,保障期1年(2007512008430),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应缴付互助金50元。学校决定凡愿意参保的正式在册编制教职工(福利费提成纳入学校财务的)学校出资30/人,个人承担20/人。如参保人数不足全校教职工人数的80%,宁波市总工会将不办理。

二、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详见附件二)

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是市总工会组织的集体性保险,保障期2年(2007412009331),参保人员每人交纳保障费为60/2年,费用全部个人自理。如参保人数不足全校教职工人数的80%,宁波市总工会将不办理。

本项保障20065月我校已有部分教职工参加仍在保障期限内(该保障期限为2年,2006412008331), 20065月教职工特种重病保障计划名单可在本单位或校工会查询。

三、宁波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详见附件三)

宁波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是市总工会组织的集体性保障。200520065月我校有部分女教职工参加了此保障。该保障计划期限为4年分别为(20056月-20095312006512010431),已参加20052006年女教职工保障计划名单可在本单位或校工会查询。

本次继续组织在职女教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前次没有参加的女教职工,可参加本次保障计划,期限为4年(2007512011431日),个人交纳保费50/4年,费用全部个人自理。

四、教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详见附件四)

2006年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将于2007430到期,校工会将继续为广大教职工办理此项保险,保期为2007512008430,个人交纳保费为40/1年,费用全部个人自理。如参保人数不足全校教职工人数的45%,保险公司将不办理。

五、上述保障及保险参加与否均属自愿,请各位教师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选择。另希各参保教职工增强保险意识,一旦发生可赔付事实,即与工会办公室联系,及时在保期内办理相关手续。

希望各分工会接通知后,组织好教职工宣传与参保,并将参保人员名册按分项各制作书面与电子底册一份(注明: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用excel格式制作),携带参保人员保费于413日前交校工会办公室,逾期不再办理。

附件: 参保条例及表格UploadFiles/2007-3/32693898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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