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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选拔副处级后备干部和赴地方挂职(兼职)干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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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支部:

接校党委组织部通知,现将有关推荐选拔副处级后备干部和赴地方挂职(兼职)干部的通知转发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组部《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干部教育培训、干部队伍建设和服务地方工作的需要,经校党委领导同意,拟在200713月组织一次副处级后备干部和赴地方挂职(兼职)干部的推荐选拔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副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的基本条件

副处级后备干部指近期可以提拔到副处级干部岗位使用的干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宁波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党政干部基本条件。

(二)人员范围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或在正科职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者、或担任不定级负责人职务2年以上者;后两类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参加过学校党校或者校党委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

(四)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19671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

(五)推荐担任党务工作后备干部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二、副处级后备干部推荐方式与程序

本次副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个处级单位、部门推荐1名。正在任职的助理类干部、曾经和正在外出挂职的干部,表现优秀的,要优先推荐。还要注意推荐选拔非中共党员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副处级领导干部岗位缺编的,可按缺编数增加推荐名额。

组织推荐指各单位党委(总支)和机关党委下属各党支部推荐所在单位、部门的符合条件人员;群众推荐指教职工3人以上联名向各单位党委(总支)或机关党委下属各党支部推荐所在单位、部门的符合条件人员;个人自荐指个人向所在单位党委(总支)和机关党委下属各党支部自我推荐。各单位党委(总支)会同行政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审议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人选,统一交校党委组织部汇总;机关部门以负责人会议的形式审议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人选,经机关党委审议后交校党委组织部汇总。审议前要征求被推荐人选的本人意见。以上工作一般在315日前完成。

三、副处级后备干部的确定

校党委组织部汇总推荐人选,组织考察和考试,提交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建立后备干部库。

四、挂职(兼职)岗位

(一)宁波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副职或部门负责人(局长、主任)助理;副县(市)区长或县(市)区长助理;

(二)宁波市级机关副处长或处室负责人(处长、主任)助理;县(市)区机关部门副职或部门负责人(局长、主任)助理。

(三)宁波市有关企业的副职、企业负责人(总经理、总裁、厂长)助理、技术顾问等;其它需要挂职(兼职)的岗位。

五、挂职(兼职)人员条件:

第(一)类挂职(兼职)岗位要求:年龄在45周岁以下,研究生学历,一般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类挂职(兼职)岗位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科级以上职务,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类挂职(兼职)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对挂职人员的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职务不作要求。

六、挂职(兼职)方式

(一)离岗挂职,即离开学校的工作岗位,全职在宁波市级机关或县(市)区机关挂职。

(二)柔性挂职,即部分时间在宁波市级机关或县(市)区机关挂职,通过合理安排,兼顾地方和学校的工作。

(三)兼职,即在地方兼任相应的职务,协助地方有关单位领导做好某一方面的工作。

(四)挂职期限每期一般为1年或2年,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兼职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七、挂职(兼职)待遇

(一)挂职(兼职)期间保留原聘岗位级别不变,根据挂职单位的书面评价意见,按管理岗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原聘岗位津贴待遇不变,挂职(兼职)期间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参照管理岗位人员计发工作量津贴;派往外地挂职(兼职)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发给挂职(兼职)补贴。

(二)表现优秀、符合有关条件的挂职(兼职)干部可按规定程序优先列为后备干部。

八、挂职(兼职)干部的推荐方式和程序与副处级后备干部相同,各单位、部门可推荐1-2名,教职工较多的单位(部门)推荐最多不超过3名。

九、各单位、部门可以将两者的推荐人选与推荐工作结合考虑。

请各支部于313日下班前将名单报至院办,另,推(自)荐表请直接在学校内网公文栏下载。

院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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