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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周转住房续租相关事宜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 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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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宁大政〔2016〕3 号)文件已于2016年1月份实施,新文件对周转住房的租住对象、租住期限及房型、租金等进行规定,其中各类教职工居住年限及租金标准如下:
原居住教职工租金调整将于2016年6月1日正式执行,请各位教职工根据自身居住的房型、居住年限等,对照文件的规定,了解租金调整幅度。不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尽快办理退房手续,以免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
仍需继续居住的教职工做好价格调整准备,即日起可与学校续签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