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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员聘任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0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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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文件

建工政〔200730号 签发:苏尔焜


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关于人员聘任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人员聘任管理工作,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根据《宁波大学关于人员聘任管理的规定》(宁大政[2007]120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聘任基本原则

本规定所指的聘任人员主要为根据《宁波大学关于人员聘任管理的规定》(简称《聘任规定》,下同)新引进、调入(简称引进,下同)的各类人员以及校内个别岗位调整人员。

(一)学院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聘任人员。超编的基层学术组织,原则上只进学科带头人;缺编的基层学术组织也应严格控制进人,缺编率低于20%的单位一般也不进人。

(二)引进的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其所从事的学科及其研究方向必须与博彩导航 现有的学科及其研究方向一致。引进后必须进入一个基层学术组织,融入现有的学科团队。

二、人员引进

人员引进的相关程序如下:

1.学术基层组织根据学院的编制情况,结合年度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于每年11月中旬制定下一年人员引进计划并报学院。

2.学院根据学校核定的编制情况,结合岗位调整需要,于每年11月下旬制定下一年度人员引进计划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3.学院接收应聘人员的应聘材料,经过资格审查后,可以约请应聘者来校面试。

4.应聘者到人事处面试后填写《宁波大学引进人才登记表》;

5.学院组成有5名以上成员的考核小组(成员应包括学院院长、学院党委书记、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务处代表或其委派的专家等,院长担任组长。)对应聘者进行面试、考试和试讲(管理岗位则由相关岗位人员组成的小组考核),主要考核拟引进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教学科研或管理业务能力和身体状况等;

6.学院的基层学术组织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引进意见(其中引进的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必须确定其进入哪个学科团队),负责人签署意见;

7.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后,以投票的方式决定并签署引进以及拟聘任岗位意见报送校人事处。

8.经学校审定的人员,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引进聘任手续,并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

9.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引进人员,自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的3个月内必须来校报到上班(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应在毕业后报到)。超过3个月者,需重新提交学校审议。

三、校内人员调配

这里的人员调配主要指在全校性的岗位聘任之外,日常性的个别人员岗位的调整。调配程序如下:

1.学院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提出拟聘任的岗位要求(包括岗位数量、应聘者的基本条件等)报人事处;

2.人事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统一在人事处网页“招聘信息”栏目中公布。

3.学院对应聘者进行必要的考核(笔试或面试或技能测试),确定拟聘任人员。

4.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后,以投票的方式决定并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后,在人事处办理校内人员调配聘任手续。

四、人员的调离

学院教职工具备学校《聘任规定》规定的调离或离职条件,经学校批准可以调离或辞职(简称调离,下同):

人员调离的程序为:在职人员申请调离的,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集体讨论决定,提出书面意见,连同个人申请书一并报人事处。若按规定拟辞退或解聘人员时,经学院集体讨论并投票决定后,按《聘任规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经过学校审核同意调离的人员,按《聘任规定》办理调离手续。

调离人员必须在学校同意调离之日后的1个月内办好相关交接工作和调离手续。在调离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应继续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旷工处理。调离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学校的技术资料、科技成果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损害学校的经济利益和声誉,违者学校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调离人员办理好调离手续后,学校将终止其聘用合同,并解除其劳动关系和合同。从学校同意调离之日后的第2个月起停发其所有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并终止为其交纳“三险一金”。

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

○○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人员 聘任 管理 规定


宁波大学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 2007102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