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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本科生班主任、本科生导师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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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文件

建工政〔200735号 签发:张殿发


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本科生班主任、本科生导师

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进一步落实“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构建全员育人工作机制,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条件、营造氛围,根据《宁波大学辅导员、班主任、导师管理办法(试行)》(宁大党〔200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职责,教师和干部有担任班主任和导师的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本科生班主任、本科生导师。

第一章 本科生班主任

第四条 本科学生按专业年级编成班级。班级规模一般为4050人,班级要保持相对稳定。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班主任对所在班级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班主任的任职条件:

1、与学生专业背景相近的教师或干部;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院鼓励教授、副教授担任班主任;

3、愿意从事班主任工作且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4、身心健康。

第六条 班主任由学院聘任,任期一般为学生在校一届(4年或5)

第七条 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1、负责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身心健康教育;

2、负责班风、学风建设;

3、主持入学教育与毕业教育;

4、指导学生学习;

5、负责学生非学业因素的评价、奖学金和荣誉奖的评比;

6、关注特殊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并做好思想工作;

7、负责毕业鉴定和就业推荐;

8、协助班级党团组织开展工作;

9、指导班委开展工作;

10、完成学院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对班主任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由学院党委负责,考核办法由学院党委制定,办法另定。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九条 经考核并履行工作职责的班主任,享受班主任津贴,标准为每班每月150元(一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二章 本科生导师

第十条 学院在实行本科生班主任制度的同时,实行本科生导师制。

第十一条 本科生导师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任教师。

第十二条 本科生导师每一届指导的学生人数由各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每届指导的学生不超过8人。

第十三条 本科生导师的主要职责:

1、为学生专业学习及成才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与帮助;

2、负责指导、安排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科学研究等;

3、指导学生报考研究生、应聘就业等;

4、发现学生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向学院领导、辅导员或班主任通报,并协助解决;

5、完成学院和系交给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班主任工作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挂钩,申报晋升中、副高级职称人员(行政管理人员除外)在任现职期间需具有2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学院鼓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从事班主任工作,担任班主任工作并能履行职责的副高级教师在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推荐。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组织评选优秀班主任、优秀本科生导师。其中优秀班主任由学院学工办组织评选,优秀本科生导师由教务办组织评选。

第十六条 班主任、导师之间要加强相互联系,要加强与学院学工办、教务办的联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工办、教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学院第35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2008学年起试行。原《建工学院班主任工作管理细则(试行)》(建工政(200413号)同时废止。

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

○○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班主任 导师  管理细则


抄报: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宁波大学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 2007年12月2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