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文件
建工政〔2007〕23号 签发:张殿发
宁波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宁波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为更好地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并帮助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出资人民币40万元,在宁波大学设立“建筑设计研究院奖学金”,奖励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的优秀学生。为做好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宁波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奖学金”总金额40万元人民币,分5年实施,分设优秀学生奖学金、清寒考研学生奖学金二类,每年评定一次,与学校奖学金同期评定(清寒考研学生奖学金在每年6月底评定)。
第二条 评奖等级、名额及奖励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奖学金2名、一等奖学金9名、二等奖学金16名、三等奖学金24名,每人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清寒考研学生奖学金12名,每人奖励2000元。
奖学金评奖名额可视当年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宁波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正式在宁波大学注册的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本科学生;
(二)学习积点分为正;
(三)本学年必修课程无不及格;
(四)本学年无违纪处分;
(五)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无不合格等级;
(六)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以上等级(免测学生除外)。
第四条 “宁波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
符合本学年学校一等奖学金条件,且《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良好及以上等级,并且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曾两次获学校颁发的一、二等奖学金及同等条件的捐赠奖学金(含本学年一等奖学金资格);
(二)一等奖学金
本学年学习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0%;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3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同等条件下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
(三)二等奖学金
本学年学习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25%;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3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同等条件下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
(四)三等奖学金
本学年学习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40%;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3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同等条件下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优先参评三等奖学金,已具备三等奖学金或以上等级奖学金条件的,可以低等级的条件优先参评上一等级奖学金:
1、国内正式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科研论文;
2、 应邀参加国际性学术交流会;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科研、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创新创业比赛等活动,获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4、关心和支持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积极为学院教学、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经学院认定对办学有突出贡献。
第五条 “宁波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奖学金”清寒考研学生奖学金具体条件:
列入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当年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并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同等条件下第一志愿考取宁波大学建工学院、困难大者优先。
第六条 评奖程序:
各班根据学生本人申请,对照评奖条件推荐获奖候选人。学工办对获奖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评奖情况和获奖学生名单向全院学生公示。获奖学生名单经全院公示后,以学校公文形式公布,并请宁波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领导莅临颁奖。
第七条 本评定办法由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建筑设计院奖学金 管理 办法
抄报: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建筑设计院、学生发展与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