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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07届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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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选办法:

各学院在公开、公平、择优原则的基础上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初评),比例为各学院毕业生总数的10%。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在学院内张榜公布、广泛听取全院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由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签署意见后,将名单于1120前统一交就业指导中心。

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处分;每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及以上优秀且无不合格等级;此前各学年德育考核成绩为优良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获得过省、市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B、 获得过学校十佳学生、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C、 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或二等以上学校奖学金和同等条件捐赠奖学金; D、专科毕业生在按上述条件评定过程中,名额不足时,可适当放宽条件;

(3)、总积分在班级前30%(含30%),英语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标准;

(4)、师范生教育实习评价为优良。

三、被初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同学在毕业前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或达不到毕业要求,将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四、名单以表格形式用A4纸打印,并将结果用EXEL录入送就业指导中心(byb@navbc88.com),表格包含以下字段:学院、姓名、学号、性别、专业、获奖情况、成绩排名、德育评价、教育实习评价。

宁波大学就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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