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文件(浙教资中心[2006]3号)的要求,我校2006年下半年的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即将展开,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 二、认定范围 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本校教师队伍中的专任教师(含学生思政兼职教师,但见习期人员除外)。 三、申请资格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大学普通班毕业)。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系统地上过一门大学课程。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汉语言类、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195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可不参加普通话测试。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体检合格。 已聘或拟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条款中的(一)、(二)、(三)、(五)款规定的条件。 四、在职教师资格认定具体安排 (一)各学院人事秘书预先做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人数统计,在10月24日到人事处安中大楼405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及《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汇总表》。 (二)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师,于10月27日前到所在学院人事秘书处领取、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进行报名,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书复印件(国外取得的学历,须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定书》);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4、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补修合格); 5、《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0元/人。 6、两寸上半身照片3张(其中两张贴与申请表上,另外一张背面注明学院及姓名上交) (三)、各学院于11月14日前完成对所有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的测试和考察工作。 (四)、11月15日前学院人事秘书在认真做好材料的审核工作(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学院公章)基础上,将申请人员表格、汇总表、报名材料的复印件以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材料交人事处安中大楼405室,并将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到xuzubeng@navbc88.com 。 (五)、11月20日左右召开校级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会议和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六)、11月下旬将认定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五、请各学院认真做好宣传及组织落实工作,切实将本次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做好。 联系人:徐琼 许祖迸 联系电话:8365。 人事处 2006-10-19 |
关于开展2006年下半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