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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校范围内开展2013年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诚信考试宣传教育日”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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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学院:

    为进一步提升教育考试安全管理保障水平,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确保2013年1月5-6日期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关于开展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诚信考试宣传教育日”等活动的通知》(浙教试院[2012]115号),以及往年曾经出现在校研究生为他人替考的案例,特在我校本科、研究生中开展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诚信考试宣传教育日”活动,清理校内非法考试辅导培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相关学院在2012年12月30日之前,以适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的形式,组织本院报考2013年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学习《考场规则》(附件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附件2)、考试作弊警示案例(附件3),教育考生遵守考试规定和考试纪律。组织本院其他在校生宣讲近年来发生的高校学生参与考试作弊的案例

 

研究生院(筹)

                                          
 

2012年12月20日

 


附件1
 

考 场 规 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钢笔或者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的,凡漏填、错填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教师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附件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附件3

 

四平研究生考试作弊人员被查处5人刑事拘留


    记者日前从吉林省四平市政府获悉,四平市研究生考试作弊人员受到严肃处理。目前,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都已到案。5人被刑事拘留,1人被治安拘留,3人取保候审。
    在2011年研究生考试中,四平市考区个别人员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吉林省和四平市高度重视,全力彻查。
    经过办案人员连续奋战,目前,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都已到案。经调查,涉案人员受利益驱动组成临时作案团伙,并通过自定渠道销售作弊器材,通过通讯方式传送考试答案。目前,涉及违法违纪人员已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将按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严惩。作弊考生已给予取消全部成绩并不允许第二年报考,将作弊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的处理。

 

    

在校大学生卖高考作弊器 利用无线电传送答案

    
    2011年高考前,白银公安机关发现辖区有人兜售高考答案,经过缜密侦查,于6月6日和7日在兰州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查缴作弊器材数套,破获高考舞弊案3起。据了解,3名嫌疑人中,两人为高校在读研究生,另一名是法律专业大二学生。 

 

 

  公然兜售作弊工具

 
    6月4日至5日,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工农路派出所民警在高考前的治安清查行动中,发现白银二中有多名学生持有所谓“西北”的小广告,广告内容为:“常年提供答案,全国一二卷高考答案,保一本线……准确率86%以上。” 
    经白银分局民警排摸,在白银区多所学校周边又发现多个同样内容的小广告。分局刑侦二队和网安大队立即开展侦查,发现该广告基本运作方式为:考生及其家长与广告单上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并购买一套作弊用电子设备。在考试期间,会有专人通过互联网将高考答案传送到考生及家长提供的QQ号上,然后由学生家长或家长委托的人员在考场外使用发送设备将接收到的答案发送到考生使用的接收器上,完成整个作弊过程。 

 

 

连破3起作弊案件


    就在白银分局展开侦查时,6月5日,靖远县公安局也将近期掌握的在该县辖区学校周边张贴、散发类似涉考小广告的案件线索上报白银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广告内容雷同。 
    据了解,6月4日至7日,公安人员分别在白银区和靖远县辖区发现3条涉考违法犯罪信息,线索分别通过白银分局指挥中心和靖远县局网安大队及时上报。白银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协同白银分局和靖远县局展开调查。网安支队技术分析认为,这3起案件分属3个不同团伙或个人所为,嫌疑人所在范围在兰州市。 
    经过周密部署和一系列缜密侦查,白银警方在省公安厅和兰州警方的配合下,分别于6月6日、7日在兰州将3名涉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抓获,现场查缴作弊器材数套。 

 

 

嫌疑人为研究生大学生


    经审讯,3名犯罪嫌疑人均为通渭人,其中29岁的牛某、24岁的全某是西北师范大学在读研究生,23岁的王某是甘肃政法学院法学系大二学生。 
    据调查,这3名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大同小异,先是通过网络加盟各类高考作弊器材销售代理,分别采购各种作弊器材及信号发射装置,然后通过互联网发帖或QQ群转发、在学校周边张贴散发小广告等手段进行宣传,招揽生意。截至被抓获时为止,每个人都接到了数个考生的汇款订单,获取了一定的非法收入。但就在他们准备作案的前夕,分别被白银警方抓获。
 

   湖北监利6名家长涉嫌参与高考舞弊被抓


    湖北监利县警方破获一起有组织的高考舞弊案。10多名涉案人员被警方控制,其中包括6名向作案者购答案的学生家长。
    监利外国语学校是当地一所民办中学,今年有100余名考生参加高考。6月7日,高考第一天,监利警方在考场外控制一名涉案男子,搜出了一部电台及相关设备。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民警很快又控制了参与作弊的6名考生家长。
    据监利公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6月7日晚11时左右,当地移动公司电话报案,称位于监利县翔宇学校周边的移动电话中断,怀疑有人破坏移动通信设备。翔宇学校周边的移动通信电磁波发射锅架设在学校斜对面的监利县交通局楼顶,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
    在监利县交通局大院内,民警发现一辆武汉牌照的别克车停在院内,现场有2名男子,车子后备箱内有一台通信电磁波发射锅。经调查,其中一名司机姓章,另一人名叫陈力,今年24岁,毕业于西安某大学。
据陈力交待,和他一起拆除移动通信电磁波发射锅的还有两名监利籍的武汉某高校大学生。高考前夕,他们便在翔宇学校周边租住,准备好手提电脑、基地电台,给校内考生传递高考答案,每门课收费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7日上午,陈力一伙人躲在别克车内传递答案,但没有成功。他们怀疑附近的通信设施干扰了发射频率,便撬开交通局办公大楼东侧门,攀爬至楼顶,将移动通信发射锅卸下,并剪断了通信光缆,造成通信信号中断13小时。
在监利城区宋家湾的租住处,警方将另外两人抓获,他们是武汉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潘某、王某,学的专业是电子软件工程。据3人交待,他们是受一名叫刘勇的监利人指使传递高考答案。拆除移动通信电磁波发射锅时刘勇也在场。警方赶去时,刘勇已逃跑。
    此次行动中,警方共控制2名“枪手”、2名传送答案的男子、一名联系人、6名参与作弊的学生家长等10余人。
    本次高考舞弊案中,除涉案舞弊考生6名被取消所有课程成绩外,涉案人员陈力、两名监利籍的武汉某高校大学生潘某、王某等人均因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破坏通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并判刑;潘某、王某也被就读高校取消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