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班非学业因素】建工学院关于做好2018届毕业生非学业因素总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0-31
各位毕业生:
请根据《宁波大学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体系实施意见》,认真做好2018届毕业生的非学业因素毕业总评工作。具体由班长统一负责。2018届毕业生历年非学业因素评价表详见附件。请各班于2017年11月8日(周日)前将个人总评表及班级汇总表统一收齐后发至[email protected]。
宁波大学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体系实施意见(节选)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学校“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将现有的对学生单一的德育评价指标体系改为对学生非学业因素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激励学生向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
二、实施原则
非学业因素评价是指对没有纳入学校课程体系的学生思想、素质、特长、能力、经历等内容的记录与评价。学生非学业因素综合评价中,在评价指标体系上注重科学性,在评价方法上注重可操作性,在评价依据上注重目标导向性,在评价程序上注重强化学生的主体性,以此来突出学生在非学业因素表现上的多样性。
三、评价指标
(一)政治表现;
(二)文明守纪;
(三)学习态度;
(四)社会工作;
(五)实践公益;
(六)团队精神;
(七)科研创新;
(八)文体特长;
(九)技能素质;
(十)特殊经历。
四、指标评价等级设定
1-6
项指标分3个等级考核,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7-10
项指标为记实考核,分“有”或“无”两类。
注:1-6项指标学生自评等级为“优秀”或“不合格”的以及7-10项学生自评等级为“有”的,学生必须提供相关依据,并在非学业因素评价报告单上做好记录。
五、毕业总评操作办法
对毕业生的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一般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按照宁波大学毕业生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表所列项目评价。
1-6
项总评办法:前3年评价中有2次及以上“优秀”,且没有“不合格”的,总评为“优秀”;前2年评价为“合格”,第3年评价为“优秀”的,总评可为“优秀”。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总评为“不合格”。其余评价为“合格”。(五年制专业评定方法为:前4年评价中有2次及以上“优秀”的,且没有“不合格”的,总评为“优秀”。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总评为“不合格”。其余评价为“合格”。)
7-10
项总评办法:学年评价中有一次及以上记实考核为“有”的,总评考核即为“有”。
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学年的奖惩,可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修改其毕业总评中相关项目的评定等级。
毕业生总评汇总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盖章确认,学院留档一份。毕业生个人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表可一式多份,其中一份学院盖章后存入学生档案,其余可用于学生就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