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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学院关于开展宁波大学2018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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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毕业生 

根据《宁波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宁波大学2017年第7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相关规定,现就我2018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类别与比例

本次优秀毕业生评选分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和省级优秀毕业生两类。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学校毕业生总数的15%评选;省级优秀本科毕业生按不超过本科毕业生总数的4.5%比例评选,省级优秀专科毕业生按不超过专科毕业生总数的3%比例评选,省级研究生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研究生毕业生总数的5%比例评选。具体名额参见附件1

二、评选范围及条件

1.参评学生具有宁波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其中本科生和研究生须能同时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专科生须能获得毕业证书。

2.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请参照《宁波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参照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三、组织领导

本、专科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评选推荐工作。

四、评选原则

各学院根据学校文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在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优中选优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选名额公开、评选程序公开和评选结果公开,实行学院和学校二级公示制度。

五、评选程序和日程

(一)宣传申报阶段(1110—1115日)

符合条件的同学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作证材料,交各班级负责人。

(二)班级评审阶段(1115—1117日)

各班级在班主任的指导下通过民主、公开、公平的方式按名额确定推荐名单,推荐人数为分配人数+1,并按照推荐顺序填写《建工学院2018届省优、校优毕业生初评班级汇总表》(附件二),公示无异议后于1117日下午16:00前将纸质汇总表(班主任签字)、推荐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上交建工学院学工办,班级汇总表电子稿以“XX班优秀毕业生汇总”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三)学院评审公示阶段(1117—1123日)

学院就班级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四、注意事项

1.各学院将学院评选结果送宁波大学就业指导中心,推选学生经审核不合格,取消评选资格,不予增补。名单经学校审核后,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批,最终评选名单以省教育厅发文为准。

2.每个学生的纸质版申请表后面请将学生的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附上1份;2017年度获得奖学金、荣誉奖未领取到证书的可打印公示文件截图

3.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毕业前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证书。

4. 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院评选活动的过程控制和指导监督,并在评选期间设立咨询、投诉信箱和电话,受理学生的咨询与投诉。

五、学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燕丽;

联系办公室:建工学院学工办(思禹建工楼201室);

联系电话:87609521;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下载

建工学院学工办

2017年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