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宁大政[2017]105号)的规定,对我校参加创业训练的学生开放创业学分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在2017年3月1日-2018年2月28日期间,参与创业实践或获得创业奖项、荣誉的宁波大学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参加KAB课程、大学生创业基础课程和创业活动的创业学分由学校集中导入,不再单独申请。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由本人自愿提出,于2018年3月16日前填写《宁波大学学生创业学分申请表》,并在宁波大学网上服务办事大厅—创新创业学分管理系统提交相关申请,网址://ehall.navbc88.com/。
(二)初审
1. 申请创业学分的学生在提交创业学分申请后一周内,与学院学工办创业辅导员联系,提交申请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学院审核老师核对原件以及相关信息后认定创业学分。学院初审通过的纸质版申请材料请于2018年3月23日统一上交至黄庆苗楼402办公室。
(三)复核和终审
学生处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依据学院提交材料进行复核,教务处依据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复核材料进行终审。
三、认定标准
项目类
|
内容或等级
|
分值
|
认定依据
|
创业实践
|
负责人身份开办网店并实际运营满半年
|
0.5
|
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
|
法人代表身份进行工商注册并实际运营满三个月,或负责人身份开办网店并实际运营满1年
|
1
|
||
项目拿到地方创业基金、风险投资或入驻地方创业基地
|
2
|
相关证明,申报人股权不低于30%
|
|
项目拿到100万及以上风险投资或年纳税10万及以上
|
4
|
||
创业获奖
|
以负责人身份获得市级及以上创业竞赛奖项
|
1
|
获奖证书或相应证明,项目须由政府或行业协会主导,且未纳入学校A、B类学科竞赛
|
以负责人身份获得省级及以上创业竞赛奖项
|
2
|
||
创业荣誉
|
获得市级创业荣誉称号
|
2
|
荣誉证书或相应证明
|
获得省级及以上创业荣誉称号,或获得宁波市“创业新秀”、“创业成长之星”称号
|
4
|
填写完毕后于2018年3月23日11:30统一上交至学工办201办公室。
宁波大学创新创业学院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