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博彩导航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宁波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博彩导航 实际情况,特制定《宁波大学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一、 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名额和获奖范围
学业奖学金针对2014级及以后研究生,获奖覆盖面为评选对象的100%,硕士学业奖学金分一、二、三等,标准分别为1.2/0.8/0.6(万元) ,一年级不设比例,二年级及以上奖励比例为一等20%,二等60%,三等20%。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原则上由学院等比例切分到二级学科专业,只能用于本学年,不超出各等级的相应比例。
二、 评审机构
学院设立以院长为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育副院长、副书记为副主任委员,各学科(学位点)主要负责人、导师代表(不少于2名)、研究生秘书、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不少于2名)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申请组织、材料审核、初步评审等工作。
三、 申请条件与评定标准
(一) 基本条件
1. 本办法中的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2014级及以后入学的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 评定标准
第一学年,一等奖: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称推免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毕业于985或211高校和宁波大学的全日制本科毕业考生(不含上述高校独立学院考生);二等奖:其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研究生、其他毕业于985或211的全日制本科毕业考生(不含上述高校独立学院考生);三等奖:除上述一、二等之外的新生。
第二学年及以上,以申请人上一学年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三年级研究生,以申请人上一学年的道德品质、科研能力等维度进行综合评定。
在无法量化赋分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可以采取实践成果报告交流答辩的方式进行评定。
申请人所有材料以上一学年的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这一时间为认定依据。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宁波大学。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以项目书为准,以横向项目申请加分的,还应当持有项目经费到账证明。科研成果以发表的原件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在国外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网上已能检索下载、但未获取收录证明的可视同发表。
(三)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当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3.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 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 课程学习阶段有学位课不及格(补考通过不能参评);
6. 学校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学业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再参评;
2.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进行国(境)外交换交流学习的研究生,可参评学业奖学金;
3.休学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学业奖学金,其参评年限顺延;
4.在读研究生在第一学期(即秋冬学期)提出退学申请的,停发当年的学业奖学金,当学年已经发放的,予以全部收回;在学期第二年(即春夏学期)提出申请的,收回当学年发放的一半学业奖学金。
(五) 排名规则
学院按照分数排名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排名规则为:
1. 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2. 总分值相同,科研能力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3. 科研能力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4. 上述各项成绩相同,道德品质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四、评定细则
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研究生实行综合评定
类别 |
学年 |
计算公式 |
硕士 |
第二学年 |
S = 0.2S1 +0.4S2 + 0.4S3 |
第三学年 |
S =0.2S1 + 0.8S3 |
(一)S1--道德品质
道德品质从思想品德、公益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进行考评,满分100分。
思想品德:无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无学术不端,计60分。
公益活动:担任学生干部、参加各类研究生集体活动并获奖、担任学生干部可以累计得分。
序号 |
担任学生干部情况 |
分值 |
1 |
担任学校学院研会干部、班长,党支部书记二年以上 |
8 |
2 |
担任学校学院研会干部、班长,党支部书记一年以上 |
6 |
3 |
担任班级其他学生干部、研究生会干事、支部委员一年以上 |
4 |
序号 |
参加各项活动情况 |
特等奖/项 |
一等奖/项 |
二等奖/项 |
三等奖/项 |
优胜奖/项 |
1 |
校研究生健康节、校运会获奖 |
6 |
4 |
3 |
2 |
1 |
2 |
其他校级活动获奖 |
4 |
3 |
2 |
1 |
0.5 |
3 |
其它各类院级获奖 |
2 |
1.5 |
1 |
0.5 |
0.25 |
表彰奖励:主要指研究生品行优秀,热心服务师生、服务社会,获得行政性、社会性的奖励和表彰,表彰奖励省级以上每项计30分,地市级每项计20分,校级(荣誉奖计分、奖学金不计分)每项计10分。
文明寝室:寝室卫生不合格一次扣2分,使用违禁电器一次扣5分,扣满10分为止。
(二)S2--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满分为100分。学习成绩=学位课平均成绩*0.6+非学位课平均成绩*0.4。课程学习阶段非学位课不及格只享受当年三等学业奖学金。
(三)S3--科研能力。
学术创新是指研究生在校期间开展科学研究情况,主要包括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两方面,详见附件2《建工学院研究生科研能力计算办法》。研究生i的学术创新计算公式为:
(计算式中:Ai为研究生i各项学术创新总得分。Max Ai为本班该年申请学生或参与评比的候选人中的最高分中学术创新总得分最高者的分数。以一级学科为计算单位。)
1.计分原则
人数、 单位数 |
|
2 |
3 |
4 |
5 |
||||||||||
排序 |
|
1 |
2 |
1 |
2 |
3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
5 |
分配系数 |
|
0.8 |
0.2 |
0.6 |
0.3 |
0.1 |
0.6 |
0.2 |
0.1 |
0.1 |
0.6 |
0.2 |
0.1 |
0.05 |
0.05 |
结合学校研究生培养实际,计分主要参照《宁波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和宁波大学聘期重要目标任务赋分表的相关标准。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学科竞赛奖、学术活动奖、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或译著、专利按前五排序分别分配系数;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项,按就高原则计分,不重复累计;各项累积计分,总得分不设上限。
注:(1)合作者六人及以上都按第五人标准计算。
(2)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的论文和专利等同于学生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导师计入排序算分。
2. 计分标准
(1)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类别分国家、省级、市级、校级三类。校级包括主持校优秀博士(硕士)论文培育项目、校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校SRIP科研项目等。校级项目以重点与一般赋分。其中“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省级新苗人才计划)”列为厅市级。计分标准和各类别系数分别见下表。
级 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厅市级 |
校级(重点/一般) |
单项计分 (立项并结题) |
200 |
120 |
80 |
40/20 |
注:科研项目立项未结题按分值*0.5计算,如顺利结题另一半分数计入结题当年评比计分。
(2)科研成果
a.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类别认定按照学校滚动更新的《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目录》来认定。其中,《2016版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人文社会科学版)》从2016年1月1日期执行,之前人文社科类成果按原办法操作。具体计分标准见下表。
类别计分 |
SCI收录 二区以上、 人文社科类权威期刊 |
A类、 人文社科类一类期刊 |
B类、 人文社科类二类期刊 |
C类 |
增补类期刊被SCI、EI收录 |
单项计分 |
300 |
200 |
150 |
100 |
50 |
b.学术专著
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和编著的工作量计分标准为:专著为5分/万字,译著、编著为3分/万字。著作类别以专家或出版社认定为依据。对于国内一级出版社出版的按工作量乘1.5系数。著作必须以封面上标明的作者才可以计分,其它地方标注的不计分。
c.科研成果奖
奖项类别分省级以上、厅市级、校级三类,获奖等级和计分标准见下表。
级 别 |
省级以上 |
厅 市 级 |
校 级 |
||||||
获奖等级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单项计分 |
1200 |
600 |
400 |
500 |
120 |
40 |
40 |
30 |
20 |
注:校级包括宁波大学曹光彪研究生科研成果奖。
d.专利
类 别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单项计分(获得授权) |
300 |
50 |
20 |
单项计分(申请并受理) |
50 |
5 |
0 |
专利和发明(获得授权、申请并受理)最高计入五项,超过五项就高计分(待讨论,数量)。
e. 学科竞赛奖、学术活动奖
纳入本办法统计范围的学科竞赛包括“挑战杯”、结构设计竞赛、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其他学科竞赛(含体育、艺术类比赛)等,学术活动奖包括宁波市研究生学术节获奖,获奖论文不另外计分。获奖等级分国家级、省部级、厅市级、校级四类,以宁波大学聘期重要目标任务为计分标准,见下表。
级别 |
国家级 |
部省级 |
厅市级 |
校级 |
|||||||||||
获奖等级 |
特 |
一 |
二 |
三 |
特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
单项计分 |
400 |
200 |
100 |
70 |
100 |
70 |
50 |
30 |
20 |
14 |
10 |
10 |
7 |
5 |
|
|
|
|
|
|
|
|
|
|
|
|
|
|
|
|
|
f. 获国家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每项计分20;被政府部门或有关企事业单位采纳的咨询报告,每项计分20(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上限为100分)。
g.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计30分,注册个体工商户计15分。
宁波大学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
201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