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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度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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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同学:

根据宁波市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559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市区学生参加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06号)的要求,现将我校2015年度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变化

为实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统一,我市原实施的城镇居民医保今年将过渡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居民医保年度将调整为自然年度。为确保新老制度顺利过渡,今年的年度参保手续开始时间较往年有所延迟,并将一次性办理16个月的参保缴费。自610日起,我校开始办理20159月至12月过渡期与2016年全年的参保缴费手续,请各学院根据学校的安排,及时为学生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二、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学生,不包括在职就读或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学生。对各类学生不限户籍、国籍,其中毕业班学生今年不再办理参保手续。根据有关政策精神,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缴费标准

大学生个人年缴费标准为100元,收缴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国家财政专户管理。为确保原城镇居民医保顺利过渡到城乡居民医保,市区20159-12月为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4个月缴费按全年标准三分之一执行,即按30元标准缴费,医疗费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享受标准按全年度标准执行。过渡期4个月与下一年度(20161-12月)一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个人缴费标准合计为130元。

本市户籍学生中重点优抚对象、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低保对象、扶助对象、国家供养对象(包括“五保”人员、“三无”人员及孤儿),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简称免缴人员),免缴人员的资格确认以办理参保登记日为准。这部分学生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相关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给所在学校。

过渡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对应的待遇享受时间为201591日至20161231日。以后正常年度待遇享受为每年11日至1231日。

三、参保缴费办法和办理程序

(一)缴费办法

学校将根据各学院提供的本、专科学生参保名单委托银行扣取保险费,其他学生参保需缴纳现金(含成教学院自考生)。其中本、专科实行按学制一次性缴费,研究生仍按每学年度进行缴费。

(二)参保办理程序

1.5月份参保主要工作(办理续保工作):

学院登陆申报系统,打印《续保学生花名册》,下发至学生,学生核对基本信息后确认签名;《续保学生花名册》中未入册的学生应在《参保回执》中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后交与学校。不愿意参保(续保)的学生,应在《参保回执》或《续保学生花名册》中的不参保原因栏中确认签名。

2.对于首次参保学生办理程序:首次参保学生在《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回执》(参保回执)中填报个人基本信息交与学院。学生不愿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应在《参保回执》中的不参保原因栏中确认签名。学院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上申报系统,在定义班级信息后可根据学生确认的回执输入基本信息,或采用新增批量导入方式进行网上申报,核对无误后提交申报数据;再登录宁波市社会保障卡申报系统,打印社保卡申领单。

对于首次在我校办理续保的程序:学院可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上申报系统,根据学生原医保号,按零星申报方式进行网上申报。

3.各学院将扣款名单(用EXCEL表按学院、学号、姓名、金额、学制的格式汇总,研究生和本科生分成两个表)于624日前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邮箱(纸质版须加盖学院公章送至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4.享受缴费全额补助的学生续保或参保时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属于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应提供户籍所在街道证明。

以上程序完成后,学院将《社保卡申领单》以及填好的《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财政补助参保学生汇总表》(享受全额财政补助的学生)于624日前送至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学院联系人:周双双

联系地址:建工学院201

咨询电话:8760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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