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印发《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过程监管与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过程监管与处罚实施细则(试行)》已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第16次处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9年9月23日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过程监管与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领用、存储、使用和销账等过程监管,确保实验室安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指标体系》及《宁波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相关管理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是指剧毒、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监管以每间实验室为单位,申购人即管理使用人责任人。一个实验室内有多位教师的,每次隐患整改需落实到人。学生出现的问题,责任由导师承担。如所在单位无法确认危化品安全隐患问题直接责任人,则由该实验室内所有老师承担共同责任。
第四条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指标体系》危险化学品过程管理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检查发现,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存储柜未做到双人双锁的,出现未上锁、一人同时掌握两把钥匙、钥匙放置于公共空间等情况。
(二)实验室内未建立危险化学品领用使用登记动态台账。
(三)未及时登记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一种危险化学品登记存量与实际存量出入超过500毫升(克)以上。
(四)实验室存储的一种危险化学品超过最近一次购置量的30%。
(五)实验后危险化学品随意放置,未及时放回危险化学品存储柜。
(六)危险化学品标签腐蚀脱落,模糊不能正确辨认;使用其他容器盛装危险化学品未贴标签。
(七)私自出借或借用危险化学品。
(八)柜内试剂与柜外清单不一致。强酸与强碱、氧化剂与还原剂以及理化性质冲突的试剂没有分柜存放。
(九)其他危险化学品使用操作中的安全隐患问题。
第五条 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下发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情况反馈意见”为监管依据,在一个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现不同次数的安全隐患问题,分别给以不同的处罚。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就某实验室中存在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问题第一次下发反馈意见时,所在单位应督促该实验室中直接责任人按要求及时整改,整改情况应包括明确责任,落实整改和整改结果。如按要求整改到位,不予处罚。如未按要求整改,则该责任人员在3个月内暂停申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如责任人无法落实,则实验室涉及危化品管理使用的所有老师在3个月内暂停申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同一实验室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问题第二次下发反馈意见时,学院应督促该实验室及时整改,并告知处罚意见。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该实验室相关责任老师在3个月内暂停申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如未按要求整改,则该责任人员在6个月内暂停申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如责任无法落实,则实验室涉及危化品管理使用的所有老师在6个月内暂停申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同一实验室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问题第三次下发反馈意见时,学院应督促该实验室及时整改,并告知处罚意见。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该实验室相关责任老师在6个月内暂停申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如未按要求整改,该实验室封停30日进行整改。
第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同一实验室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问题第四次下发反馈意见时,该实验室封停30日整改,同时根据《宁波大学实验室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第十二条,直接扣减年度实验室管理考核分数20分。
第十条 月度时间计算方式为发出反馈意见当天起至下月当天的前一天(如4月15日至5月14日);日期计算方式为发出反馈意见当天起算(如15天,为4月15日至4月29日)。
第十一第 执行第六、七、八条出现影响期重复时,其影响期累计执行,直至当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第2019年9月16日第16次处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