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实验室低值品管理制度
一、低值品
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单价在500元以下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工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和量具等。 (详见《宁波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之附录二》)。
二、低值品的添置
执行《宁波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第三至第五项规定。教学实验所需的低值品,须由各实验室申报年度计划,经学院中心实验室主任审批。
三、低值品建账
执行《宁波大学材料、低倌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第七、第八项规定。
四、低值品使用和保管
1、面向教学实验的实验工具及仪表,各实验室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和丢失。
2、实验室技术人员是责任保管人,有权对各类仪表、工具按规定进行管理。
3、由于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室人员,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工具丢失,当事人有责任追回,实验室负责人应对当事人提出批评,并由当事人填写遗失报告,实验室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个人工具管理
个人保管的工具,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院,必须办理归还手续。
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中心实验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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