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仪器设备要妥善保管,爱护使用,如发生损坏和丢失,应认真查清原因和责任。由于使用人违章操作或保管人玩忽职守等人为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应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一、 赔偿范围
1、不按制度又未经同意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2、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防盗、安全措施,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3、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失;
4、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将仪器设备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
6、擅自出借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
7、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如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领发不按规定手续办理等,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8、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二、赔偿办法
1、丢失和损坏不能修复的,按原价或市价的10%一40%计算赔偿金额;两用物品丢失,原则上按原价全部赔偿;
2、损坏丢失零配件的,按零配件损失价值赔偿;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收取修理费。
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中心实验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