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工作纪律条例
为了使实验室工作常规得到有效的落实,确保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纪律条例。
一、凡上课迟到、上课不考勤、提早下课、作业批改敷衍、实验指导马虎、不填写值班日志、不整理实验室内务、设备管理较乱等一般未执行《实验室工作常规》者,予以批评教育。
二、凡开学末按时报到、未作实验准备、上课迟到及提前下课十分钟以上、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维护实验室设备、并设备完好率未达90%、未参加全院大会与学科组教研活动等视为违纪,予以全院通报批评,每次扣发3—5个课时津贴。
三、旷课、旷监考、私自调课、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因主观原因造成火灾或失窃情况等视为教学事故,予以全院通报批评,每次扣发5—10个课时津贴,并记入考评档案。 情节严重者上报院校处理。
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中心实验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