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学院实验试讲试做制度
为保证实验教学质量,根据《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八项第二款——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职责》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要求实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进行试讲试做:
1、 首次开出的实验项目。
2、 新开设的实验项目。
3、 实验内容、步骤及设备有变动的实验项目。
4、 新调入的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
5、 非新调入,但属首次指导某一实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试讲试做由中心实验室及分室主任组织,课程主讲教师和相关实验指导教师参加。试讲试做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事前应充分准备,事后应填写《试讲试做实验纪录单》。《试讲试做实验纪录单》经实验室主任审阅并签字后交中心实验室存档。
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中心实验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